什么是保前审查(保前调研阶段的法律审核)
担保业务的保前调研,是指担保业务受理后,担保机构项目团队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撰写项目调查报告,并为下一步上会评审所作的前期准备活动。保前调研是所有担保项目的必经环节之一,也是担保机构项目经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保前调研中的法律审核,是指担保机构法务或者外聘律师根据工作安排或委托,对被担保人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根据了解的情况和取得的材料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或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供项目评审决策参考。
担保业务属于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并且涉及的风险常常与法律有关。担保机构如果没有法务、律师、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就无异于没有工兵的军队在雷区出击。尽管提供法律支持的人员、方式因不同的公司存在差别,法律审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较理想的法律审核的介入,不应当是事后补救式的消防灭火,而应全过程(特别是事前和事中)的参与。

一、保前调研中法律审核的作用
虽然一般情况下担保项目的保前调研主要是由项目经理A、B角共同来完成的,但法律审核人员的介入,无疑是增加了担保项目的法律风险排查力量,并且还能从法律的角度为担保方案设计提供建议和参考,具体说来,保前调研中法律审核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识别担保项目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无论是被担保人内部管理还是外部交易,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就值得关注,特别是与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如股权纠纷、重要经济合同、重大诉讼、执行案件等。法律审核人员的介入,可以通过资料审核及必要调查,对有关法律风险作出判断,从而为项目经理撰写报告、设计方案提供法律保障。
2、发现担保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如果被担保对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还款来源不合法、提供的反担保在法律上无法落实等具体问题不能解决,可能直接影响到担保项目的下一步环节。如在反担保方面,企业提供的土地或者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等情形更是常见现象,对于有些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项目经理可能想当然地认为可以采取抵押合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代替。若不能尽早发现这些问题,可能项目经理要等到上会评审才能意识到该项目无法操作,不仅浪费项目经理的工作时间,还可能导致项目上会通过的方案最终无法实施。
3、审核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项目经理自行收集项目资料可能因为缺乏监督而没有严格遵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如原件审核、加盖公章、审核人员签字核对无误等要求未见得能得到执行。法律审核人员介入,一方面可以起到资料收集上的检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资料审核发现一些疑问和遗漏并要求被担保人做出进一步解释或补充提供资料,从而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增加了一层保障。
4、协助设计担保方案
项目经理在撰写调查报告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设计具体担保方案,如保证合同的特殊条款、抵押设立要件、应收账款风险控制、保证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等,如果有法律审核人员提供法律意见参考,无疑有利于保证担保方案的合法性。
5、为项目评审决策提供参考
法律审核人员介入保前调研并审核项目后,将根据了解到担保项目的具体情况形成法律意见供评委参考。在项目评审会上,对于担保项目涉及的某些法律问题,评委也常常需要听取法律审核人员对项目的法律风险分析和对策建议后才能作出评审决策。
二、保前调研中的法律审核介入方式
在保前调研阶段,法律审核的介入方式有三种选择:
一是从业务受理开始,法务或者律师即介入前期调查,与项目经理A、B角一起组成项目团队,共同进行项目调查,这样的好处是法律审核人员可以前面直观地感受项目背景、现场,便于熟悉项目,不足是在法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不一定能抽调出人手,这种方式适合特别复杂、重大项目。
二是法律审核人员不参与调研,仅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经理调查报告和项目资料发表审核意见,好处是可以节省法务人员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不足是对于法律风险严重程度的把握可能偏离实际。
三是法律审核人员既不参加保前调研也不审核项目资料,仅作为法务评委参加项目评审会,根据项目经理在评审会上的项目报告和展示直接发表法律意见,这种方式效率最高,但质量不见得最好。
三、保前调研阶段的法律审核要领
保前调研的首要任务是“知彼”,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为中心,全面对企业展开调查,从而解决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上文所述,保前调研阶段的法律审核介入,因不同的担保机构和不同的担保项目而存在差别。对于仅有外聘法律顾问的担保机构,要求每个项目都有律师参与前期调查,显得既奢侈又不现实。即使公司内部有法务人员的,也会因为人手和工作量的局限,不能全面参与企业调查。总之,法律审核介入的时间和力度,取决于担保机构拥有的人力资源和风险控制安排。下面结合笔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法律审核的工作实际,浅谈保前调研阶段法律审核应当关注的重点。
(一)主体资格
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和担保业务受理的基本条件的第一步。如果主体资格不适格或者存在重大法律问题,则应首先考虑担保项目是否继续推进,否则后续大量工作可能成为徒劳。以企业被担保人为例,通常需要对下列文件或资料进行审核:
1、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判断公司依法成立并获准登记从事经营业务的基本文件,由工商登记部门颁发,包括正本和副本,除了记载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外,副本还记载公司每年是否按时年检。将营业执照与公司成立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审批文件等进行核对,发现疑问,并进行调查核实。关于公司是否按时年检,通常除了企业自身的疏忽外,还能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管理问题,例如有无股权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
2、批准证书
除了大部分企业实行核准制外,有些公司的成立要事先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要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中英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年限、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等。如果是200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还应当注明“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被担保人属于其他特殊行业的,还应审查其是否取得其他有关政府批准文件。
3、出资协议、合作协议、合同、章程
出资协议书是公司成立时股东之间约定出资的协议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则为投资(合资)协议、合同。审查这些文件,可以了解股东之间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情况,并且通过与公司章程、批准证书进行核对,可以发现不一致内容或者疑问信息,从而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入评审报告,以备解释说明。被担保人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有关补充协议,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
章程是规定企业宗旨、组织原则、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方式等事项的基本文件,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并且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还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批。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与合资(合作)合同不一致的,以合资(合作)合同为准,尽管如此,若的确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真实的情况说明。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要重点关注反担保企业章程关于公司外提供担保的规定,特别是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

4、验资报告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缴纳出资或变更出资后,应当聘请专业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公司股东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章程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证明文件。法律审核人员应当审查验资报告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内容是否与出资协议、合同、章程一致,股东出资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
5、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税、地税没有合并的省市,企业应当分别办理国税和地税登记。审核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作用是对企业的其他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是否持续合法经营以及应当承担的基本纳税义务。
6、其他文件资料
如果被担保企业涉及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变动、股权转让等情况,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协议文件和变更证明,对其合法性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被担保企业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还应当要求提供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基本材料,以便了解公司投资、扩张行为是否合法。对于被担保企业的关联公司,无论是否是否提供反担保,都应当尽可能要求企业配合提供基本主体材料。关联公司被形象地比喻成“公司的口袋”,在项目前期调研阶段,不仅要知道企业有几个口袋,更要获知企业的每只口袋里究竟放入了哪些东西,这些都是将来可能发生债务追偿的财产线索。
(二)还款来源
“出来跑,不论做过什么,迟早要还”。银行要贷款给客户,担保机构为客户提供担保,首先应当考虑客户的还款来源。只想借,没想还的,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骗。
由于来自内部经营和外部监管、市场竞争的压力加剧,大多数银行经过改制和改革,在风险控制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表现之一为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放在重要地位,其次才是担保人、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
银行尚且如此,作为融资担保业务中的主要风险承受者,担保机构更应把第一还款来源放在首要地位进行考察。所谓第一还款来源,是指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入,体现出企业的偿债能力。要了解借款人的将来偿债能力,必须对借款人现实的情况做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一方面,核实借款人的财务报表,通过实地盘点,可以挤掉报表中的"水分",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现状;另一方面,对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现金流量进行分析,编制现金流量表,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预测借款人的预期营业收入,确定贷款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这是信贷资金按期收回的前提。此外,还要分析企业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竞争对手、上下游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构之间的关系,以此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只有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的动态分析,才能确保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所谓第二还款来源,一般是指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保证人、反担保物。当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或者不足偿还贷款时,第二还款来源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替代或补充。第二还款来源是把双刃剑,好的一面是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导致担保机构面临代偿风险时,第二还款来源能够对担保机构的追偿权起到一定的债权保障作用;坏的一面是,第二还款来源容易迷惑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使得其产生依赖和侥幸思想,认为有了第二还款来源,担保的风险系数就很小了,从而放松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保后管理往往也流于形式。第二还款来源很重要,但千万不要过于迷恋第二还款来源。那种“抵押物足了就不怕”的想法,恰恰是最为可怕的毒药,无论是烈性的还是慢性的,凡是吃这种药的,迟早可能在重创担保机构后离开这个行业。
就担保措施来说,愿意提供保证的企业或个人通常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或者主要经营者,抵押物也通常为借款人或其经营者名下的财产。一旦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不足,通常是因为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倾巢之下,安有完卵”,关联企业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企业和经营者的财产也面临着其他债权人的追索。如果企业资不抵债,经营者恰好可以金蝉脱壳,转移能够转移的资产后人去楼空,切莫以为手中有了抵押物就高枕无忧。